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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百科丨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
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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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释义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其原有的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者发挥作用。因此,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其在职期间的职权影响和所掌握的公共资源,谋取非法利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对党员领导干部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旨在堵住政商“旋转门”等漏洞,并对相关违纪行为及时予以惩戒和纠正。

  2023年修订《条例》,将本条中党员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同时,在原条文“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基础上,增加“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等单位”的表述,将“聘任”改为“聘用”,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

  有关规定

  本条中的“有关规定”,是指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单位印发的规范公职人员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从业行为的相关制度规定,如《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等。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从业或者营利活动的禁止范围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从业的禁止范围是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这里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企业类型。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营利活动的禁止范围是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实践中,认定“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具体范围,要结合各有关单位制定的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来进行把握。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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